103年11月18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日 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20日 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能用心學習,愛護校譽並能達到實習單位要求,特制訂本辦法,以規範同學校外行為。
二、本辦法係依據學生手冊『德育護理健康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為因應校外工作場所之特殊性,將部分獎懲條文進行修正或增列,以補未盡規範之事宜。
三、學生校外實習因散居各處,舉凡出勤、請假、生活紀律表現等等,均對於經國校譽影響甚大,故部分條文依據學生手冊採取加重處分以收赫阻之效。
四、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除返校上課時段須遵守校訂請假辦法外,平時必須遵守各實習單位所制定之出勤管理規則與請假辦法(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因違反規定而導致退訓無法完成實習者,實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若有特殊狀況,得由訪視老師提出申議,由系務會議專案處理。
五、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單位在分發完成後,不可任意更換單位,若實習單位有任何違反雙方合作契約或不當要求者,得由學生以書面提出具體事實,由訪視老師溝通或確認後,認為有足以中斷雙方合作之理由,經系務會議裁決,方可更換,任何未經報備而自行更換單位者,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在實習單位發生曠職〈未請假或請假未准〉連續三天〈含三天〉以上或累計達六天者,無論實習單位原規定為何,實習成績皆以零分計算,任何請假達實習期間三分之一者,實習成績得以零分計算。
七、實習學生有觸犯下列行為者,實習單位得予以將學生中途退訓。
八、學生於校外實習中遭受退訓處分者,得移送獎懲委員會處理,並得處以勒令退學、休學或記大過以上處分,於獎懲委員決議時學生得提書面申辯書陳述其理由申辯。
九、本校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仍得適用學生手冊各項規範事項辦理。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