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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觀光休閒與健康系 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107年10月16日 107學年度 第1學期 第4次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9月17日 108學年度 第1學期 第5次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01月07日 108學年度 第1學期 第9次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08月12日 110學年度 第1學期 第1次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06月20日 111學年度 第2學期 第7次 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學生能夠學以致用,減少學用落差,特安排本系日間部學生進行校外專業實習,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機構開發與審核

  • 一、實習機構應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並與本系發展特色或專業相關之公民營機構 或法人機構為原則,且實習合作機構須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 二、實習機構之開發方式如下:
    • (一) 系開發:由系教師開發或企業主動提出實習合作申請之實習機構,經系主任安排實習輔導老師進行初步評估後,由系主任審核同意。
    • (二) 畢業校友或學生自我申請:由校友或學生自行申請之實習機構,經系初步評估後,由系主任審核同意。

第三條 校外專業實習共計二學期,日間部四技校外專業實習安排於三年級下學期與四年級上學期為原則。

第四條 各實習單位工作時段及時數與休假天數或有不同,但每學年實習至少須滿12個月且工作時數達1440小時以上,每學期實習至少須滿6個月且工作時數達720小時以上。

第五條 學生因中止實習並未於一個月內至新實習單位實習者,得令其該學期停止實習。

第六條 系方應安排訪視老師關心學生實習狀況,學生遇任何實習相關問題得向訪視老師報告。

第七條 學生經安排面試錄取後不得無故要求轉換單位。當發生特殊狀況需進行單位轉換時,須由訪視老師協助處理。

第八條 校外實習含「專業實習—職場倫理」、「專業實習—實務技能」及「專業實習—實習報告」等三門課分二學期共18學分。「專業實習—職場倫理」、「專業實習—實務技能」成績由業者評分;「專業實習—實習報告」成績則依據系規定格式繕打,由訪視老師評分。

第九條 實習期間學生需依規定繳交實習報告。實習成績及實習期間學生生活規範,另依本系(科)校外實習成績與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條 身心障礙或特殊情況無法進行校外實習之學生,得填具實習異動申請書,向系上實習委員會提出校內實習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得於校內安排與觀光休閒及健康相關之場域實習,以替代原校外實習課程。

第十一條 身份特殊而無法進行完整校外實習之學生,得填具實習異動申請書,向系實習委員會提出實習替代方案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得以替代方式完成校外實習課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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