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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獎懲辦法

觀光休閒與健康系 校外實習獎懲辦法

103年11月18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日 系務會議通過
112年6月20日 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能用心學習,愛護校譽並能達到實習單位要求,特制訂本辦法,以規範同學校外行為。

二、本辦法係依據學生手冊『德育護理健康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為因應校外工作場所之特殊性,將部分獎懲條文進行修正或增列,以補未盡規範之事宜。

三、學生校外實習因散居各處,舉凡出勤、請假、生活紀律表現等等,均對於經國校譽影響甚大,故部分條文依據學生手冊採取加重處分以收赫阻之效。

四、本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除返校上課時段須遵守校訂請假辦法外,平時必須遵守各實習單位所制定之出勤管理規則與請假辦法(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因違反規定而導致退訓無法完成實習者,實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若有特殊狀況,得由訪視老師提出申議,由系務會議專案處理。

五、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單位在分發完成後,不可任意更換單位,若實習單位有任何違反雙方合作契約或不當要求者,得由學生以書面提出具體事實,由訪視老師溝通或確認後,認為有足以中斷雙方合作之理由,經系務會議裁決,方可更換,任何未經報備而自行更換單位者,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在實習單位發生曠職〈未請假或請假未准〉連續三天〈含三天〉以上或累計達六天者,無論實習單位原規定為何,實習成績皆以零分計算,任何請假達實習期間三分之一者,實習成績得以零分計算。

七、實習學生有觸犯下列行為者,實習單位得予以將學生中途退訓。

  • 〈一〉有竊盜行為或欺騙主管者。
  • 〈二〉處理實習單位財物有舞弊現象者。
  • 〈四〉實習單位內打架滋事者。
  • 〈五〉向顧客強索小費者。
  • 〈六〉介入色情媒介者。
  • 〈七〉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者〈如受賄、圖利他人者…〉。
  • 〈八〉以實習單位名稱在外招搖撞騙者。
  • 〈九〉觸犯刑法受判拘役以上處分者。
  • 〈十〉訛詐、辱罵或威脅主管者,或散佈謠言損害他人名譽者。
  • 〈十一〉使用暴力毀損或毀謗實習單位者。
  • 〈十二〉擅將實習單位或他人財物攜離該實習單位者。
  • 〈十三〉拒絕執行派定工作或不服調動者。
  • 〈十四〉煽惑他人不服實習單位規定或蠱惑他人怠工集體請願製造勞工糾紛者。
  • 〈十五〉不愛惜公物任意破壞者。
  • 〈十六〉騷擾或刺探客人私生活者。
  • 〈十七〉在實習單位中與客人或同事有不道德或猥褻行為者。
  • 〈十八〉妨害學校校譽者。
  • 〈十九〉其它合於實習單位人事規章革職規定行為或事項。

八、學生於校外實習中遭受退訓處分者,得移送獎懲委員會處理,並得處以勒令退學、休學或記大過以上處分,於獎懲委員決議時學生得提書面申辯書陳述其理由申辯。

九、本校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仍得適用學生手冊各項規範事項辦理。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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